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原始取得", description="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自建取得所有權。" ~~ ====== 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又稱[[憲法: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 [[無主物先占|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 拾得[[刑法: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 因[[時效取得|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 因[[行政法: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 [[自建取得所有權]] - 針對[[刑法:犯罪行為]]的沒入 - [[行政法:照價收買]] **相關條目** * [[權利取得]] * [[原始取得]] * [[繼受取得]] * [[移轉繼受取得]] * [[創設繼受取得]] * [[權利變更]] * [[主體變更]] * [[客體變更]] * [[權利消滅]] * [[絕對消滅]] * [[相對消滅]] {{tag>民法 權利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