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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

如果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或是「5年後施用再犯」,檢察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況緩起訴處分,轉介施用者到醫院戒癮治療,會有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同時也會有觀護人負責追蹤輔導以及驗尿。

被告因為物質濫用(例如 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成癮)而有再行犯罪的可能性時,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法官則是可以在審判中宣告被告緩刑的時候,附帶命令被告應該完成去除毒癮或酒癮的相關治療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在施用毒品被抓到之後,不是一定要去勒戒、到戒治所去,只要定期去醫院及觀護人那邊報到、驗尿,相較來說比較能維持原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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