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
如果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或是「5年後施用再犯」,檢察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況緩起訴處分,轉介施用者到醫院戒癮治療,會有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同時也會有觀護人負責追蹤輔導以及驗尿。
被告因為物質濫用(例如 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成癮)而有再行犯罪的可能性時,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法官則是可以在審判中宣告被告緩刑的時候,附帶命令被告應該完成去除毒癮或酒癮的相關治療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在施用毒品被抓到之後,不是一定要去勒戒、到戒治所去,只要定期去醫院及觀護人那邊報到、驗尿,相較來說比較能維持原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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