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戒癮治療", description="指被告因為物質濫用(例如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成癮)而有再行犯罪的可能性時,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法官則是可以在審判中宣告被告緩刑的時候,附帶命令被告應該完成去除毒癮或酒癮的相關治療措施。 " ~~ ====== 戒癮治療 ====== 如果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或是「5年後施用再犯」,[[刑訴:檢察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況緩起訴處分,轉介施用者到醫院戒癮治療,會有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同時也會有觀護人負責追蹤輔導以及驗尿。 [[刑訴:被告|被告]]因為物質濫用(<wrap info>例如</wrap> 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成癮)而有再行[[犯罪]]的可能性時,檢察官可以在[[刑訴:偵查]]中給予被告[[刑訴:緩起訴|緩起訴處分]]、[[法組:法官]]則是可以在審判中宣告被告[[刑訴:緩刑]]的時候,附帶命令被告應該完成去除毒癮或酒癮的相關治療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在施用毒品被抓到之後,不是一定要去[[刑訴:勒戒]]、到戒治所去,只要定期去醫院及觀護人那邊報到、驗尿,相較來說比較能維持原本的日常生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