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public body/executive agency) 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2條)。 行政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一種行政主體,目的在於透過企業經營管理的精神進行運作,並藉由人事財務上的獨立,提升其達成行政任務的效率和品質。 特定公共事務要件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實際案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相關條目 緩刑負擔 公法人 私法人 單位 機構 機關 獨立機關 行政法, 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