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具有組織性且有法人性質,可以獨立作成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但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督及規範。 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有: 國家、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相關條目 不融通物 私權 普通審判籍 公共設施 公法上金錢給付 地方自治團體 自治團體 行政主體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沒入 私法人 單位 訴願審議委員會 機構 機關 獨立機關 工作權 行政法,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