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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

公法上金錢給付,亦即公課,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等,原則上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獲得收入的目的,根據公法法律規定,所請求的一切金錢給付

在具體情形,是否有一項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存在,則應專門依其是否滿足此類公課的各自的概念特徵而定,至於立法者對於此類公課所選擇的名稱如何,則並不重要,蓋其可能為逃避課徵權限問題而選擇某一種公課名稱。故有關稅捐概念以及其他公課概念的區別,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課義務原因

  1. 法令
  2. 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11條
  1.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2.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3.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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