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係指人民負有行政法上所生金錢給付義務,而履行期間已過(無論是法定或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者, 國家依相關執行名義而進行之執行程序稱之。
相關條文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
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
催告履行者。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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