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相對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類型
在上述條件下,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則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進行強制執行,又可根據實施強制力方式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代履行:若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則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委託
第三人代履行
-
直接強制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
動產、
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