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description="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相對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相對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類型 ===== 在上述條件下,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則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進行強制執行,又可根據實施強制力方式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 ==== - [[代履行]]:若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則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委託[[:第三人]]代履行 - [[怠金]]:行為無法由他人代履行,依情節輕重處5000~30萬怠金,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直接強制 ====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民法:動產|動產]]、[[民法:不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相關條目** * [[公法上金錢給付]]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 [[即時強制]] * [[憲法: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 [[行政法:便宜主義|便宜主義]] {{tag>行政法 行政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