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行政訴訟)
提供正在進行權利救濟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暫時性的權利保護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類型
分為二類:
保全處分:對於在非金錢
債權給付的
行政訴訟中,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為確保將來獲得勝訴判決後可以
強制執行,可以在
判決前先向
行政法院聲請
裁定酌定必要方法的處分。
例如 聲請行政法院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未施工完成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
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有爭執的
公法上
法律關係,為了防止發生重大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例如 聲請行政法院暫時許可對應考資格有所爭議的考生先參加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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