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為假處分的一種類型。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相關條目 定暫時狀態 暫時權利保護 假處分(行政訴訟)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