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
法院受理當事人間發生權利及義務關係的爭執事件,需要一定時間進行審理才能判決確定,當事人為了防止在判決確定前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等,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由法院裁定准許在判決確定前,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暫時確定在某種狀態。
例如 勞工主張雇主不法解雇,但雇主以已經合法解雇為由拒絕給付薪資給勞工,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情形,法院可能需要審理一段時間才能作成判決。如果勞工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一直都領不到薪資,可能造成全家生活陷入困難,這種情形法院就可以依勞工的聲請,作成在該判決確定前,勞工與雇主間的僱傭關係存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此時雇主就必須繼續給付薪資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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