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description="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 ~~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為[[假處分]]的一種類型。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民法: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法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程序|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民法: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