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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

指除法令明定外,人民享有依據自己的性情、體力,選擇適當的工作,國家不得強迫必須擔任某種工作或禁止擔任某種工作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工作權。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由自由權的角度視之,係指基本權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的意思。而事實上,工作權不單是物質生活之基礎,亦是基本權價值上的自我實現,由此可知,工作權亦作為人格發展權之基礎。

工作的核心概念

  • 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
  • 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工作權主體

工作權之基本權主體為本國之自然人法人,而外國自然人則須取得我國主管單位之工作許可,使得在我國就業,主要以「國籍」作為劃分。

關於外國法人及國內之公法人,包含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則不可主張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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