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
指除法令明定外,人民享有依據自己的性情、體力,選擇適當的工作,國家不得強迫必須擔任某種工作或禁止擔任某種工作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工作權。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由自由權的角度視之,係指基本權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的意思。而事實上,工作權不單是物質生活之基礎,亦是基本權價值上的自我實現,由此可知,工作權亦作為人格發展權之基礎。
工作的核心概念
- 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
- 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