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工作權", description="指除法令明定外,人民享有依據自己的性情、體力,選擇適當的工作,國家不得強迫必須擔任某種工作或禁止擔任某種工作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工作權。 " ~~ ====== 工作權 ====== 指除法令明定外,人民享有依據自己的性情、體力,選擇適當的工作,國家不得強迫必須擔任某種工作或禁止擔任某種工作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工作權。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民法:財產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強調人民之工作權應受到國家之保障。由自由權的角度視之,係指[[基本權]]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的意思。而事實上,工作權不單是物質生活之基礎,亦是基本權價值上的自我實現,由此可知,工作權亦作為人格發展權之基礎。 ===== 工作的核心概念 ===== * 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 * 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 工作權主體 ===== 工作權之基本權主體為本國之[[民法:自然人|自然人]]與[[民法:法人|法人]],而外國自然人則須取得我國主管單位之[[行政法:工作許可|工作許可]],使得在我國就業,主要以「國籍」作為劃分。 關於外國法人及國內之[[行政法:公法人|公法人]],包含國家與[[行政法: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則不可主張職業自由。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