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緩刑", description="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 ~~ ====== 緩刑 ====== //(probation)// 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被告]][[刑法: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法: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wrap info>例如</wrap> 張三因為[[刑法:傷害|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刑法:故意犯|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刑法:前科資料|前科]]。 ===== 要件 ===== 受2年以下[[刑法:有期徒刑]]、[[刑法:拘役]]或[[刑法:罰金]]之[[刑法:宣告刑|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力|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未曾因[[刑法: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刑法: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撤銷 ===== [[撤銷緩刑|緩刑之撤銷]],可分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 ===== 負擔 ===== 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負擔|緩刑宣告的條件]]。 **相關條目** * [[刑法:易刑處分]] * [[刑法:易科罰金]] * [[刑法:易服勞役]] * [[刑法:易以訓誡]] *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 * [[刑訴:緩刑]] * [[刑法:假釋]] {{tag> 刑事訴訟法 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