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數罪併罰", description="數罪併罰係指裁判確定前,同一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而犯數罪,而數罪具有共同裁判可能性,為求刑事執行經濟而併合量定執行刑,即根據刑法第51條定之。 " ~~ ====== 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係指**[[:裁判]][[刑訴:實質確定力|確定]]前**,同一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而犯數罪,而數罪具有共同裁判可能性,為求刑事執行經濟而併合量定[[執行刑]],即根據刑法第51條定之。 <WRAP box>== 刑法第50條 ==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刑訴:檢察官|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WRAP> **相關條目** * [[競合]] * [[不純正競合]] * [[法條競合]] * [[特別關係]] * [[補充關係]] * [[吸收關係]] * [[擇一關係]] * [[與罰前行為]] * [[與罰後行為]] * [[純正競合]] * [[想像競合]] * [[夾結效果]] * [[數罪併罰]] * [[包括一罪]] * [[犯意變更]] * [[另行起意]] {{tag>刑法 競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