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就是一人同時代理權利義務相反的雙方而為意思表示,例如:出賣人甲委任乙代理出售房屋,買受人丙也委任乙代理買受房屋,乙同時成為買賣雙方的代理人。 原則禁止 雙方代理會產生利益衝突,依照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此在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65 年台上字第 840 號) 例外容許 經過雙方本人的同意 專為履行債務者:如甲與乙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甲、乙請丙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 民法 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自己代理 民法,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