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雙方代理", description=" " ~~ ====== 雙方代理 ====== 雙方代理就是一人同時代理[[憲法:權利|權利]]義務相反的雙方而為[[意思表示]],例如:[[出賣人]]甲委任乙[[代理權|代理]]出售房屋,[[買受人]]丙也委任乙代理買受房屋,乙同時成為[[買賣契約|買賣]]雙方的[[代理人]]。 ===== 原則禁止 ===== 雙方代理會產生利益衝突,依照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此在[[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65 年台上字第 840 號) ===== 例外容許 ===== - 經過雙方本人的同意 - 專為履行債務者:如甲與乙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甲、乙請丙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 <WRAP box> == 民法 第106條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 [[自己代理]] {{tag>民法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