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民法) 基於法律規定或本人的授權而取得的一種法律上地位。合法取得代理權的代理人可以代理本人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及於本人。 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財產行為(如 簽訂買賣契約、訂定抵押權設定契約等), 但身分行為(如 結婚、離婚等),原則上必須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意義 代理得使自然人或法人藉代理人替其從事法律行為而擴張私法自治之範圍,並補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為有效意思表示之情形,而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參與社會上之活動。 原則上法律行為皆得代理,而身分行為多不得代理,但仍有例外;而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則不得代理。 要件 代理要件包括: 表明代理意旨 以本人名義為之 代理人具代理權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代理容許性 刑事案件上辯護人的代理權,請參照代理權(刑訴) 相關條目 有權代理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直接代理 - 間接代理 法定代理 - 意定代理 積極代理 - 消極代理 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單獨代理 - 共同代理 本代理 - 複代理 民法, 民法總則, 代理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