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Vertretung ohne Vertretungsmacht/représentation non fondée)
內涵
無權代理通常可分為:
狹義的無權代理
類型
- 完全無代理權、且不符表見代理要件之代理。
- 授權行為無效之代理。
- 逾越代理權範圍之代理行為。
- 代理權消滅後之代理行為。
效力
- 本人與無權代理人間:在本人未承認或拒絕承認前,效力未定,若本人拒絕承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若本人承認,所代理之法律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 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間: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0條)。要件包括
- 需有無代理權之行為
- 須相對人為善意
- 須本人未承認(民法第170條反面解釋,若本人承認,自無須由代理人負責)。
- 責任內容上,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信賴利益說、履行利益說、折衷說(無權代理人行為時不知其為無權代理者,僅賠償信賴利益,若否,責賠償履行利益),現以履行利益說為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