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協助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促使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
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同義詞是「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特別用於不僅是言語說話,也包括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19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甚至集會遊行與結社,都是廣義言論自由的一環,也都是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是延續民主社會的核心要素。
言論自由背後須承擔責任
「言論自由」並不是漫無邊際、無法無天的自由,它背後的基礎是「言論責任」,這也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自由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是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其他人,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換言之,如果言語傷害到個人、團體時,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
此外,言論自由也並非代表發言不受批評,由於每個人都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所發表的言論也須經得起他人(的言論自由)檢驗;美國大法官賀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曾指出:對於真理的最佳檢驗方式,就是把它放在市場上與其他觀念競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因此,即便言論遭到批評或有人反對意見,並不代表言論自由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