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description="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 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被告]][[上訴|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法院|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憲法:權力|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 適用範圍 ===== * 第二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 [[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9條) * [[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而[[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47條) ===== 但書 =====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WRAP info>民事訴訟上亦有[[民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行政訴訟上亦有[[行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