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民法) 詐欺係指就不真實之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引起他人對事實之錯誤、加深錯誤或維持其錯誤,並使該他人因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要件 詐欺的要件包括 詐欺行為 表意人陷於錯誤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 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詐欺故意 受詐欺之表意人若想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為之,意思表示經過10年則不得撤銷。 類型 詐欺類型可分為: 相對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所為之詐欺,多數見解認為表意人仍得撤銷意思表示,而對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為目的性限縮。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限於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表意人才可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刑事上關於詐欺的概念,請參照詐欺罪。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不安抗辯權 受益人 脅迫(民法) 票據行為無因性 遺囑之撤回 體系解釋 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