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民法)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要件 脅迫行為 表意人發生恐懼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 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及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 脅迫故意 撤銷意思表示 表意人受脅迫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10年亦不得撤銷。 類型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受益人 體系解釋 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