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存續力", description="係指行政處分成立生效後,未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即屬於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明文規定。 " ~~ ====== 存續力 ====== 係指[[行政處分]]成立生效後,未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即屬於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明文規定。 ===== 類型 ===== 行政處分的[[效力|法律效力]]之一,分成[[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 * **形式存續力**:指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不可再爭執; * **實質存續力**:處分生效後,行政機關即受拘束,不可再任意變更。 **相關條目** * 行政處分[[效力]] * [[存續力]] * [[形式存續力]] * [[實質存續力]] * [[構成要件效力]] * [[確認效力]] * [[執行力]]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