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偵查庭

偵查主體(檢察官)為了了解案情所進行的活動。在刑事案件中,由告訴人提出告訴,或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警詢筆錄、偵查庭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

  • 若受害人是向警察報案,通常會先接到警局的筆錄通知,由警方先初步詢問後在上送至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偵辦;
  • 若告訴人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也可能跳過警詢的步驟,由檢察官視其調查需要安排開偵查庭,訊問證人並釐清事實、調查證據。

偵查庭程序

收到傳票後會有一段時間才開庭

偵查庭報到

開偵查庭告訴人被告雙方都要出席,開庭當天建議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檢察官先確認身分

進入偵查庭後,被告會坐在偵查庭被告席,而原告則是偵查庭原告席;檢察官會先對身份進行確認,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檢察官說明罪名及權利

檢察官接著會說明涉及什麼罪、為什麼被告,還有宣讀被告的權利有什麼。

三大權益

  • 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而作陳述
  • 可以選任辯護人,意思是可請律師;如果被告有符合法定扶助的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可以請求國家幫你請到法扶律師後再接受詢問
  • 有權利請求調查對自身有利的證據

重要的辯答環節

被告與原告會在此環節被檢察官詢問一些問題,此時要記得盡量陳述完整且清楚、不要說話太快,並且留意書記官的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不克出席務必請假

開偵查庭如果無故未到,將很有可能被拘提,甚至最後被通緝,所以如果真的不能出席,記得辦理請假手續。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