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
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也稱「不隨案解送」。
函送案件大都非現行犯,而是被通知到警方說明;或經通知不到警方處說明,而遭函送檢方調查。也有現行犯因所犯為1年以下刑期、拘役或罰金經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這時也是函送,然後視分案結果,由分得該案之檢察官發傳票再傳喚開偵查庭,接著視開庭結果決定再開庭或予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等結果。等地檢署作出予以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等結果,接著才至法院,然後調查庭,然後才會判決。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8點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 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 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