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簡易判決處刑

又稱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不同。

簡易程序是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一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

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述範圍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勞費、符合訴訟經濟

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判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法律效果,這種程序即稱為「簡易判決處刑」。

您可能還想知道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