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相關規定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7點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 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 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 檢察官命令移送。
- 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8點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 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 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