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 依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第39條第3項、第53條第3項、第69條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各級檢查機關設置法警,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職務 執行傳票、拘票、搜索票、提票、釋票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奉命出外調查刑事案件及通緝犯之查緝 送達刑事訴訟文書 協助民事案件之執行 關於警衛法庭、值庭及安全之防護 查對鋪保 相關條目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 書記官 庭務員 錄事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