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刑事) 簡單來說,就是寫答辯狀替自己辯護,請法院判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答辯書之提出)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10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相關條目 上訴狀 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