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之人員。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服從其所屬法院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受書記官長指揮監督。 職務 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條目 技術審查官 股別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院組織法,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