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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

(estate in bankruptcy)

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白話來說就是「破產人的財產」,此破產財團並非法人

破產財團中的財團,與財團法人所指的財團,迥然有別。

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破產法 第82條
  1.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1.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2.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2.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區分

破產財團可分為三類:

  1. 法定財團:包括宣告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2. 現有財團:又稱「現實財團」,係由破產管理人現實加以管理之財團,通常與法定財團並不一致。
  3. 分配財團: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管理程序中,就現有財團範圍,採取各項措施,收回或返還財產予他人,使現有財產與法定財產相一致,再予以適當分配之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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