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破產財團", description="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白話來說就是「破產人的財產」,此破產財團並非法人。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 ~~ ====== 破產財團 ====== //(estate in bankruptcy)// 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白話來說就是「破產人的財產」,此破產財團並非[[法人]]。 <WRAP info>破產財團中的財團,與[[財團法人]]所指的財團,迥然有別。</WRAP> 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憲法:權利|權利]]及禁止[[扣押命令|扣押]]之[[財產權|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WRAP box> == 破產法 第82條 == -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WRAP> ===== 區分 ===== 破產財團可分為三類: - **法定財團**:包括宣告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現有財團**:又稱「現實財團」,係由破產管理人現實加以管理之財團,通常與法定財團並不一致。 - **分配財團**: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管理程序中,就現有財團範圍,採取各項措施,收回或返還財產予他人,使現有財產與法定財產相一致,再予以適當分配之破產財團。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破產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