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 (bankruptcy trustee) 指由債權人選任或由法官指定充當破產財產管理人的法院官員。其負有多項職責,如清理破產財產、處理債務人相關業務、參加債權人會議、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訊等。 破產法 第64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 法律效果 當法院在為破產宣告後(破產法第65條): 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之破產財團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相關條目 債權人會議 民法, 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