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辯論主義", description="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中有關事實、證據之蒐集,均由當事人自主提出,法院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適用法之基礎。相對於職權探知主義。 " ~~ ====== 辯論主義 ====== 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中有關事實、[[刑訴:證據|證據]]之蒐集,均由[[:當事人|當事人]]自主提出,[[:法院]]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適用法律|適用法]]之基礎。相對於[[職權探知主義]]。 ~~NOTOC~~ ===== 命題 ===== ==== 第一命題 ==== *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 也就是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或證據)。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法律]]適用。 ==== 第二命題 ==== *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兩造]]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兩造不爭執事實|不爭執]](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法院應受當事人「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拘束。 ==== 第三命題 ==== * 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 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 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 - [[:闡明權]](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 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 家事事件法之特別規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總則): - 原則:適用[[職權探知主義]]。惟應注意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斟酌事實時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機會,以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 - 例外:[[民法:離婚|離婚]]、[[民法:終止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民法: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 原則:適用[[辯論主義]],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爭點簡化協議」之規定。並準用民訴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 例外:回歸「職權探知主義」(第2項但書) * 涉及[[民法: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 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民法:人格權|人格權]]之虞 * 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相關條目** * [[處分權主義]] vs. [[職權調查主義]] * [[辯論主義]] vs. [[職權探知主義]] * [[公開主義]] vs. [[不公開主義]] * [[直接審理主義]] vs. [[間接審理主義]] * [[言詞審理主義]] vs. [[書狀審理主義]] * [[適時提出主義]] vs. [[隨時提出主義]] * [[自由心證主義]] vs. [[法定證據主義]] * [[集中審理主義]] {{tag>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