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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

為防範未然,委託人以契約行為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信託規劃。

訂立要件

一份完整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以下5大要件方可成立,包括:

  1. 「受託人」:受託人是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權
  2.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之原所有權人
  3. 「受益人」:受益人是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權人
  4.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信託標的
  5. 「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就是信託契約之本旨

以上五大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信託契約無法成立。

重要條款

  1. 信託期間:信託契約之期限可定期或不定期,依個案需要載明。
  2. 受託人之權限:明定受託人之權限,以確保達成信託目的。
  3. 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明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避免日後發生紛爭之反效果。
  4. 權利歸屬人:信託契約最好是明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否則就按信託法第65條之順序歸屬(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但法定順序之歸屬人有時候恐非如人願,必需注意。
  5. 委託人保留事項:例如 委託人保留信託財產之處分方式或明定處分程序,避免委託人脫序演出侵害權益。
信託法 第65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設立配套

  1. 設置信託監察人:尤其信託目的是要保護弱勢長輩或身障人士之信託最好設置信託監察人,讓信託增一道保險。
  2. 抵押權與信託契約之搭配。
  3. 信託契約公證
  4. 設置信託財產銀行獨立帳戶。
  5. 信託遺囑
  6. 信託公示
  7. 信託財產專戶(稅務申報)提示。
  8. 權利書狀之交付與保管。
  9. 辦理信託手續費與稅費負擔。
  10. 信託移轉後之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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