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
訂立要件
一份完整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以下5大要件方可成立,包括:
- 「受託人」:受託人是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權人
-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之原所有權人
- 「受益人」:受益人是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權人
-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信託標的
- 「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就是信託契約之本旨
以上五大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信託契約無法成立。
重要條款
- 信託期間:信託契約之期限可定期或不定期,依個案需要載明。
- 受託人之權限:明定受託人之權限,以確保達成信託目的。
- 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明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避免日後發生紛爭之反效果。
- 委託人保留事項:例如 委託人保留信託財產之處分方式或明定處分程序,避免委託人脫序演出侵害權益。
信託法 第65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