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無權占有之人請求返還財產,若同時有無權建築房屋的情形,所有權人同樣也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例如 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要件 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不動產或拆屋還地的無權占有要件: 請求權人(原告)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權利之人。 相對人(被告)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相對人之占有需為「無權占有」,即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的人,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財產。 相關條目 占有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 物權, 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