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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無權占有之人請求返還財產,若同時有無權建築房屋的情形,所有權人同樣也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例如 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要件

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不動產或拆屋還地的無權占有要件:

  1. 請求權人(原告)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權利之人。
  2. 相對人(被告)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3. 相對人之占有需為「無權占有」,即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的人,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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