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時效取得", description="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 ====== 時效取得 ======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WRAP box> == 民法 第768條 ==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刑法:公然|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