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定著物", description="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例如: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 " ~~ ====== 定著物 ====== 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 <wrap info>例如</wrap> 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 <WRAP box> == 釋字第 93 號 == 查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