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訴訟(刑訴)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1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民事訴訟上的承受訴訟,請參見承受訴訟(民訴) 相關條目 承受訴訟(民事) 擔當訴訟 刑事訴訟法, 自訴,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