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平等
(formal equality)
亦可稱為「理性平等」,理論基礎為工具理性,係認為平等所要追求者乃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理性關連。依此,平等與否,重點在於系爭的措施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內能夠達成預設之目的。平等原則並不挑戰目的本身,而是關切「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式,我們耳熟能詳,但其實「等」或「不等」端視前提之「目的」而定。不合目的之差別待遇,即會被認定成「恣意」而構成「不平等」。
特徵
著重「法律上」平等
「法律上」是否有「差別待遇」,接著探究系爭的差別待遇(手段)是否合理(合乎預設目的)。若是沒有「法律上差別待遇」,而純粹只有事實上社會地位之不同,那麼根本無法啟動平等權的審查。單純的階級壓迫、族群貶抑等現象,基本上非形式平等所問。
將平等權界定為一種「個人權利」而非群體權利
平等權不但是由個人主張,而且純粹涉及國家或他人對受害者「個人」的侵害,而與個人所屬身分團體之地位無關。平等權所要維繫的法益,乃是「個人免於恣意分類對待」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