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 民法 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或有爭議)的。例如:系爭房屋就是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的房屋。 行政法 為特別指示代稱用語,用以特定該對象,例如「系爭土地」即指「該土地」。 家事法 通常簡稱雙方所爭執的東西、事情等,例如:系爭建物、系爭財產、系爭事件、……。 相關條目 一節 可歸責於原告 失所附麗 給付不能 債之本旨 對造 另案 預斷 考諸 職務安定性原則 依法即無不合 始足當之 尚屬有間 法無明文 非不得 非難 宥恕 洵屬有據 矧 要旨 渠等 業據 審酌 宥恕 履勘 形式平等 實質平等 應堪 應屬非虛 職是之故 顯係違誤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