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所附麗 「失去依據」、「失去依附的法律關係」的意思。 通常用在駁回假執行的請求。因為假執行是以原告勝訴為前提,所以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敗訴,那麼原告聲請的假執行就會因為前提不存在,而遭到法院駁回。通常寫作「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相關條目 可歸責於原告 失所附麗 宥恕 對造 系爭 矧 要旨 非不得 非難 預斷 家事法, 民法, 法律文言用字,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