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連結 這是引用、連結到目前頁面的頁面清單。 一節可歸責於原告失所附麗民法:給付不能民法:債之本旨民法:對造刑訴:另案刑訴:預斷考諸行政法:職務安定性原則依法即無不合始足當之尚屬有間法無明文非不得非難宥恕洵屬有據矧要旨渠等業據審酌寬恕履勘憲法:形式平等憲法:實質平等-比較法應堪應屬非虛職是之故顯係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