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平等
(substantive equality)
依照事物本質作合理的差別待遇,即「對實質上相同的事物作相同處理;實質上不相同的事物,須依其特性做不相同的處理」。 何謂合理,則是必須斟酌「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所做的差別待遇。嗣後多號解釋,也都延續此一定義與分類。
例如 收入不一樣的人民,就應該要繳納不同金額的稅捐,這就是在租稅的負擔上依照事務本質,所作的合理差別待遇。
我國大法官所稱的「實質平等」,卻恰好相當於英語文獻中的「形式平等」概念。外國所謂的「實質平等」卻似乎從未在我國釋憲實務甚或學說中探究過。
您可能還想知道比較憲法上,國外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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