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內涵
對人的拘束力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釋字第185號解釋)
對事的拘束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司法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參見釋字第188號解釋)因此,大法官解釋的對事效力並不限於具體個案,而及於未來所有的相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