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又有稱之為「聚眾賭博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本罪乃指經營賭場之情形,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因此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只要是意圖營利,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刑法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賭博罪 網路賭博罪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