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變更追加(民事) 所謂當事人之變更,如起訴時以自己為原告,後又主張以其子為原告,而自己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為被告,嗣後主張乙為被告是。至當事人之選定或變換,及訴訟承受或承當,雖當事人有所變更,但非此所謂當事人之變更。 至所謂當事人之追加,如起訴時僅以甲一人為原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為被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被告。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